作者简介
尹莉芳: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药学院副院长,先后在中国药科大学药剂学(本科、硕士)、药代动力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学习,2006年、2014年借调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工作。担任中国药学会药剂专业委员副主任委员,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审评专家,科技部国际合作同行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专家。
以下为尹教授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专业解读。
2015年以来,作为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药品审评审批工作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药品审评审批工作的理念和具体审评工作流程都进行了重大调整。药品审评审批工作中鼓励创新、突出申请人和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主体地位、优化审评审批程序、问题和风险导向、加快“好药新药”上市的特征愈发明显。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后,为进一步固化改革成果、依法建立科学、严格的药品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向纵深推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业界瞩目。
2019年9月,10月和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3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加之之前几次征求意见的版本,一共公开征求意见6次之多。可见此次《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工作的艰巨和复杂,同时也体现了新的国家药品监管机构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尤其对此次修订工作可能对公众用药可及和医药产业发展影响的高度重视。
2020年3月30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于7月1日实施。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最终分为十章一百二十六条,与现行《办法》相比,此次修订突出药品注册管理功能,进一步构建完善审评审批框架体系,进一步明确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环节以及注册申请人(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各部门、各参与主体的职责以及权利义务。同时,与上一版《办法》相比,此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审评审批中涉及的具体技术要求不再写入《办法》正文,改由在指导原则等配套文件中体现,这一改变,使整个药品注册管理的制度框架和技术标准体系体现出了更强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从新药研发和申报的角度来看,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落实新制修订法律的要求 将新制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纳入总则,全面落实法律要求并细化。
根据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办法》将申请人资质放宽为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持有人转让药品上市许可被列入审批类变更,需要以补充申请的方式进行申报,经批准后可以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项下第二十二条新增对疫苗临床试验开展机构的要求,应当由符合药监局和卫健委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重构疫苗监管体系,严格疫苗风险管控。
二、明确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制定管理规范,组织药品注册审评审批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负责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和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等的审评。
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审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备案、报告事项管理等。
这一改变,也是对新一轮药品监管机构改革以后,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管理职责进一步进行的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加强了药品的研发监管力量,将对药品研究质量的提高和药品研究环节秩序的进一步规范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三、优化审评审批流程 做好药品注册审评检查与检验各环节衔接,提高注册时间的可预期性,减轻企业负担。
1.明确各项工作时限
对于药品注册审评,注册核查申请,审批类变更补充申请,再注册审查审批等设置了工作时限。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设置为二百日,在审评时限届满四十日前可完成核查工作,行政审批决定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明确了各项工作启动和完成的时间点,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2.优化核查和检验程序
药品核查中心可以协调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上市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
申请人已完成药学研究,质量标准和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后,可以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前向中检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药品注册检验。
对药品注册检验程序的调整情况来看,将有利于创新药在提交注册申请之前与检验部门共同对相应的质量项目、技术指标、检验方法进行沟通,初步确认药品的质量标准。但药品注册申请人也不应认为,注册检验的前置将解决药品注册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在提交注册申请进入药品审评环节后,药品审评人员如发现需要通过检验确定的问题,还是有可能发起补充检验的通知。注册检查核查中,如果发现问题需要检验的,也有可能发起抽样和检验。因此,申请人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规范、系统对后续减少发补十分有益。
四、鼓励创新 增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章节,支持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启用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和特别审批程序,设立审评四个加快通道。对于各个项下符合条件的药物按规定给予药品审评中心交流指导,上市后提交补充申请和缩短审评时限等不同的政策支持,加快上市注册。
该四个通道的引入,进一步和国际先进做法接轨,同时也有利于对创新药企业关注的优先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同时,也给“附条件批准”上市提供了制度依据,有利于临床急需药品的加快上市,有利建立“附条件批准”的统一标准和评价尺度。
五、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 新《办法》对药物上市注册的临床试验部分内容做出了更改。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研究应当报国家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
药品上市后的各项变更设置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对各项变更的纳入范围,实施程序都做出了解释说明。明确药品再注册的审批部门和条件。强调了持有人在临床试验,上市注册和上市后管理等全药品周期中的需要承担的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向社会公布批准上市药品的审评结论和依据,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这些调整,一是更充分的考虑到了上市后变更的客观情况,预计国家局后期的变更指导原则将会对药品的上市后变更按照对质量影响的风险程度进行划分,将进一步明确应该报国家药审中心审批后实施的变更事项、须经省局备案后的变更事项和企业自行验证后实施的变更事项。这一做法,既体现了两法关于变更管理的立法精神和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也进一步突出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核准的进行工艺变更管理的主体地位,也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国家药监局成为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管理委员会成员,对于使用境外研究资料和数据支持的药品注册申请,其来源、研究机构或者实验室条件、质量体系要求及其他管理条件等应当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通行原则,并符合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
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优化了审评审批程序,建立以审评为主导,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为支撑的药品注册管理体系,提高审评审批效率,减小企业压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鼓励企业药品研制机构研究和创制新药,积极推动仿制药发展。在加快新药好药上市注册的同时,各部门协调合作提升对药品研制和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能力,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运行规范的监督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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